纵横股份(688070):2025年度向特定南宫28官网- 南宫28官方网站- APP下载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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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股份(688070):2025年度向特定南宫28官网- 南宫28官方网站- 南宫28APP下载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股份”或“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编制了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2024年是我国低空经济从概念普及迈向实质发展的关键转折年,“低空经济”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明确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通过政策红利释放、技术创新突破和场景生态扩展,低空经济逐渐从试点探索到规模化应用,成为新质生产力的代表领域。国家发改委正式成立“低空经济发展司”,负责统筹全国低空经济规划与政策制定,标志着低空经济从地方试点上升为国家战略。据中国信息协会低空经济分会发布的《低空经济发展报告(2024-2025)》统计,截至2024年底,全国各地共出台了225部与低空经济直接相关的政策文件,涵盖了实施方案、发展规划、地方条例及扶持政策等多个方面,为低空经济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2025年,在低空经济政策红利持续释放、空域管理改革深化国家战略政策的强力驱动下,无人机行业迎来规模化、智能化发展的关键窗口期。随着各地低空经济基础设施逐步启动建设,以及应急、林业、智慧政务、城市物流等新兴场景的示范项目,2025年相关项目有望加速落地执行,行业需求有望从试点验证转向多点爆发。

  2024年以来,随着低空经济被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并上升为国家战略,叠加人工智能、5G、大数据等技术的深度赋能,工业无人机行业正式迈入规模化、智能化、场景化的“低空经济2.0时代”。“低空经济+”应用场景日益丰富。近年来,以通航和无人机为主导的低空经济发展快速。目前,已经进行商业化探索的应用场景有物流、旅游、农业、消防、巡检等。随着低空经济被提升到国家战略后,政策+产业正不断推进“低空经济+”应用场景的落地,旅游、物流、城市管理、交通等重要场景的应用现状值得关注。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测算,2023年中国低空经济核心产业市场规模达5000亿元,2024年中国低空经济核心产业市场规模将达到5800亿元。据中国民航局预测,2035年中国低空经济市场规模有望达到3.5万亿元,工业无人机作为核心载体,未来十年将保持较高复合增长率。

  2024年以来,全球人工智能技术呈现爆发式增长,各类大模型加速迭代,多应用场景深度拓展,政策与生态协同推进。人工智能与大模型技术的突破未来将显著提升无人机的自主决策与环境适应能力。

  随着大模型的开源化趋势降低了技术应用门槛,企业可通过模块化部署快速定制无人机专用AI工具,无人机将突破单一工具属性,向“感知-决策-执行”一体化的智能体演进,推动低空经济向万亿级生态加速扩张。除此之外,固态电池、氢燃料电池、5G-A通信、北斗导航、AI集群控制、边缘计算等技术也将促进无人机及低空经济的发展。

  公司专注于工业无人机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智能化、平台化、工具化的工业无人机系统,是国内工业无人机领域规模领先、最具市场竞争力的企业之一。公司大力推进工业无人机系统“智能化、平台化、工具化”应用,在无人机应用方面形成了“1个纵横云平台+云边端3个指控应用+N个行业应用方案(如智慧耕保、智慧环保、智慧消防等)”的体系化格局。

  为顺应行业发展趋势,公司通过本次发行,将进一步扩充自身在无人值守系统及大型固定翼无人机系统的产品矩阵及产能布局,加快市场开拓进程,巩固并持续扩大市场份额,提升公司经营水平,强化在工业无人机等领域的业务优势,响应和推动国家低空经济发展战略。

  通过多年技术研发积累及产业化应用,公司在智能控制、飞行器平台设计及制造、应用软件等领域形成了核心技术优势,整体技术水平国内领先,部分产品和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飞控与地面指控系统方面,公司是我国该领域为数不多的具备高端产品自主研发生产能力的工业无人机厂商。

  通过本次发行,公司将加速迭代新型号无人值守无人机系统,深度融合AI自主决策算法与边缘计算模块,实现复杂环境下多机协同作业、自动避障及智能任务规划能力;推进“纵横云龙”大型固定翼无人机系列产品研发及产业化,不断优化现有产品的技术指标。同时,公司将聚焦人工智能技术、大模型等在无人机领域的深度应用,推动无人机指控与数据处理能力进一步智能化发展。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资金运营能力,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和补充流动资金与偿还借款,为公司经营发展提供进一步的资金支持,缓解公司因持续业务发展可能面临的资金缺口,增强公司资金实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可以为公司在业务布局、市场开拓、人才储备、财务能力、长期战略等多个方面夯实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为公司未来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为股东创造更高的收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业务布局、丰富公司产品类型、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目标,公司拟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无人值守与大型无人机系统产业化基地项目、无人机系统研制与AI技术能力提升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与偿还借款。

  公司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能够有效解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具有必要性。

  公司处于业务发展的关键时期,当前公司各项业务发展较快,资金需求量较大。如果通过债务方式进行融资一方面会导致公司资产负债率攀升,另一方面较高的利息支出将会影响公司的整体利润水平。公司需要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扩大资金实力,为公司业务持续发展提供资金保障。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进行融资能使公司保持较为稳健的资本结构,减少公司未来的偿债压力,减轻财务风险。同时,随着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产运营以及公司业务的持续增长,公司有能力消化股本扩张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合理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根据询价结果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发行时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按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适当。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不超过35名(含35名),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派发现金股利:P1=P0-D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合理。

  本次发行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召开了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并将相关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此外,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三)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四)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的规定

  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最近三年,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已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履行了董事会决策程序,且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18个月。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无人值守与大型无人机系统产业化基地项目、无人机系统研制与AI技术能力提升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与偿还借款,紧密围绕主营业务展开,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五次会议通过,且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本次发行方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综上,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及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会,全体股东均可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将单独计票,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本次发行股票的方案将在股东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本次发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

  为分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假设:

  1、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2、假设公司于2026年9月末完成本次发行。该时间仅用于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发行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包括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利息摊销等)的影响;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54,80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假设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不超过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26,274,000股(含本数)。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本次发行股数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发行股份的影响,不考虑转增、回购、股份支付、股权激励及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5、公司2025年1-9月未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981.16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190.72万元。

  假设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25年1-9月的年化数据,即2025年1-9月数据的4/3倍(该假设不代表公司对2025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假设2026年度数据按照以下业绩增幅分别测算:(1)实现盈利且盈利2025 20% 2 3

  规模为 年数据绝对值的 。()盈亏平衡;()亏损收窄且亏损规模为2025年数据绝对值的20%。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假设一:2026年度实现盈利,且盈利规模为2025年净利润绝对值的20%

  假设三:2026年亏损收窄,且亏损规模为2025年净利润绝对值的20%

  注: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等指标系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规定的公式计算得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公司2024年、2025年1-9月净利润为负,因此若2025年全年仍以亏损作为计算基础,增发股份并不会导致公司每股收益被摊薄。若未来随着公司经营情况好转、逐步实现盈利,增发股份依然存在摊薄即期回报的可能性,公司存在即期回报因本次发行而有所摊薄的风险。

  公司对相关财务数据的假设仅用于计算相关财务指标,不代表公司对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也不构成对公司的盈利预测或盈利承诺。投资者不应根据上述假设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公司投资项目市场潜力较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将给公司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扩大公司业务规模,进一步增强公司经营能力。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具体分析,请见公司预案之“第二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包括无人值守与大型无人机系统产业化基地项目、无人机系统研制与AI技术能力提升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与偿还借款。上述募投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是公司现有业务的延伸和补充,顺应行业市场发展方向,符合公司业务布局及未来发展战略。

  其中,无人值守与大型无人机系统产业化基地项目、无人机系统研制与AI技术能力提升项目将进一步提升公司在工业无人机行业的产品领先实力,优化公司产品产能战略布局,进一步提高公司核心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能力,不断推动公司产品技术升级迭代,持续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支撑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补充流动资金与偿还借款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公司未来经营性现金流需求,降低公司财务风险,为公司经营规模快速增长提供相应的资金保障。

  公司具有深厚的技术研发积累,建立的工业无人机系统研发体系,具有多专业敏捷研发、工程化、产业化的系统实现能力,具有平台化、协同研发、快速响应市场、兼顾成本控制等优势;组建了一支高层次、专业化、结构合理的技术研发团队,建立了良好的鼓励创新和人才激励机制,为公司持续创新和发展提供保障。

  同时,为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人力需求,公司将根据岗位性质和整体人力资源战略,通过内部培养和外部招聘等多种方式进行人员补充。按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公司各部门将预先规划所需的岗位和工种,确保项目具备充分的人力资源储备。

  通过多年技术研发积累及产业化应用,公司在智能控制、飞行器平台设计及制造、应用软件等领域形成了核心技术优势,整体技术水平国内领先,部分产品和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飞控与地面指控系统方面,公司是我国该领域为数不多的具备高端产品自主研发生产能力的工业无人机厂商。在飞行器平台设计及制造方面,公司是少数能系统地运用飞行器专业设计体系的工业无人机企业之一,掌握了多种布局飞行器的设计方法;在飞行器总体设计、气动布局优化、动力匹配与优化、飞行力学与操稳控制、复合材料等领域都具有深厚的人才和技术积累。公司在工业无人机系统方面拥有大量的飞行器平台设计、制造及集成的数据及实践经验。公司积累了尾座式、倾转动力式、复合动力式等近20种型号的飞行器平台设计经验、飞行测试数据、产品制造经验,产品研发周期短,理论设计指标与实际测试结果的偏差小。

  公司多年来凭借优异的产品性能、可靠的产品质量、完善的技术服务积累了良好的市场口碑,市场影响力不断提升,客户资源优势日益凸显。公司与下游客户建立了稳固的合作关系,为国内上千家用户单位提供产品及服务,覆盖了国内测绘与地理信息、巡检、安防监控、应急、防务等领域众多知名企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

  公司已形成以低空经济转型为牵引、海内外双线突破、多行业应用纵深渗透的市场拓展格局,为本项目产品后续市场推广,提供了广泛且可复制的示范“模板”,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与产品产能消化。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公司2024年、2025年1-9月净利润为负,因此若2025年全年仍以亏损作为计算基础,增发股份并不会导致公司每股收益被摊薄。若未来随着公司经营情况好转、逐步实现盈利,增发股份依然存在摊薄即期回报的可能性。

  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提高对股东的即期回报。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为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公司将严格遵守《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集中管理,并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将利用在行业的竞争优势,深入挖掘客户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加强与重要客户的深度合作,形成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公司将坚持以市场为中心,依据市场规律和规则,组织生产和营销并将进一步提高营销队伍整体素质。公司将通过加大市场开拓力度,不断完善营销网络体系及激励机制,提升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的消化能力,提高市场占有率从而进一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扩大公司业务规模、提升公司整体服务能力、提高公司研发实力和综合竞争力。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确保资金能够按照既定用途投入,并全力加快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能够按期建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及《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确保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有效地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六)相关承诺主体关于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三、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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